自然选择》(AdaptationandNaturalSelection)中的原话是:
我用基因这个词来表达“那个能够以可察觉的频率分离又重组的东西”……一个基因可以被定义为任何一种遗传信息,该遗传信息存在有一个数倍于其内部变化速率的有利或不利的选择偏好。
威廉斯的书已经广泛传播,并且被正确地奉为经典,受到许多“社会生物学家”和社会生物学的批评者的重视。我认为很显然,威廉斯从没有认为他自己的“基因选择论”是在支持一些新的或g,m性的东西,而我在1976年也同样没有那么做过。我们两个人都认为我们只是在又一次地重复那些前人提出的基本原理,例如费希尔,霍尔丹和赖特这些20世纪30年代的新达尔文理论之父所提出的理论。尽管如此,可能是由于我们强硬的措辞,一些人还是很明显地对我们关于“基因是选择的基本单位”这个观点持反对意见,这包括休厄尔·赖特本人。他们最基本的理由是自然选择只能看到整个生物体,而不是它们体内的每个基因。我对诸如赖特这种观点的回复写在了《延伸的表现型》一书中,特别是该书的238-247页。威廉斯最新的关于基因是选择的基本单位这一问题的想法可以在《捍卫进化生物学中的还原论》(DefenseofReductionisminEvolutionaryBiology)这本书里找到,新的想法比以往都更加犀利。一些哲学家,例如赫尔(D.L.Hull)、斯特尼(K.Sterelny)和金切尔(P.Kitcher)以及汉普(M.Hampe)和摩根(S.R.Morgan)等,最近也对澄清选择的基本单元这一问题作出了有益的贡献。不幸的是,另外的一些哲学家们却使其变得更迷惑了。
无论根据何种定义,基因必须是染色体的一部分。问题是这一部分有多大,即多长的自动收报机用纸条?让我们设想纸条上相邻密码字母的任何一个序列,称这一序列为遗传单位。它也许是一个顺反子内的只有10个字母的序列;它也许是一个有8个顺反子的序列;可能它的头和尾都在顺反子的中段。它一定会同其他遗传单位相互重叠。它会包括更小的遗传单位,也会构成更大遗传单位的一部分。且不论其长短如何,为了便于进行现在的论证,我们就称之为遗传单位。它只不过是染色体的一段,同染色体的其余部分无任何实质性差别。
现在,下面这点是很重要的:遗传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