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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基因种族 · 2(3 / 9)

,兄弟姐妹之爱远不及父母之爱来得普遍。但我要在这里阐明的一点是,从遗传学的观点看,父母/子女的关系并没有比兄弟/姊妹关系来得特殊的地方。尽管实际上是父母把基因传给子女,而姐妹之间并不发生这种情况。然而,这个事实与本问题无关。这是因为姐妹两个都是从同一个父亲和同一个母亲那里继承相同基因的全似复制品。

有些人用近亲选择(kinselection)这个名词来把这种自然选择区别于群体选择(群体的差别性生存)和个体选择(个体的差别性生存)。近亲选择是家族内部利他行为的起因。关系越密切,选择越强烈。这个名词本身并无不妥之处。但不幸的是,我们可能不得不抛弃它,因为近年来的滥用已产生流弊,会给生物学家在今后的许多年代里带来混乱。威尔逊(E.O.Wilson)的《社会生物学:新的综合》一书,在各方面都堪称一本杰出的作品,但它却把近亲选择说成是群体选择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书中一张图表清楚地表明,他在传统意义上,即我在第一章里所使用的意义上,把近亲选择理解为“个体选择”与“群体选择”之间的中间形式。群体选择,即使按威尔逊自己所下的定义,是指由个体组成的不同群体之间的差别性生存。诚然,在某种意义上说,一个家族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群体。但威尔逊论点的全部含义是,家族与非家族之间的分界线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属于数学概率的问题。汉密尔顿的理论并没有认为动物应对其所有“家族成员”都表现出利他行为,而对其他的动物则表现出自私行为。家族与非家族之间并不存在着明确的分界线。我们没有必要决定,譬如说,第二代堂兄弟是否应列入家族范围之内。我们只是预计第二代的堂兄弟接收到利他行为的概率相当于子女或兄弟的1/16。近亲选择肯定不是群体选择的一个特殊表现形式,[*]它是基因选择所产生的一个特殊后果。

[*]群体选择和近亲选择之间的混淆从来就没有消失过,反而可能愈演愈烈。我加倍地想要强调这一点,但有个小小的例外。由于不严谨的措辞,我在本书第一版102页开头留下了一个非常小的谬误。我在初版中写到(这是我这一版少有的几处文字上的改动之一):“我们只是认为第二代的堂兄弟可以接受的利他行为相当于子女或兄弟的1/16。”正如S.奥尔特曼(S.Altmann)指出的那样,这显然是错误的。这个错误并不是出在我想要争辩的那个关键。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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